納入基金法調整范圍
發布時間:2023-07-18 10:10:19
6月26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在“2011中國股權投資基金發展論壇”上透露,將把大型陽光私募和私募股權基金納入正在修訂的基金法,并表示該修訂法案已向地方人大財經委和中央十幾個部委征求意見,即將提交人大財經委全體委員會討論,通過后就會提交國務院正式征求意見。
吳曉靈主要表達了如下三方面的觀點:
1、未上市股權也算“證券” 證券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界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
《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要經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部門的核準。這就證明還有未公開發行證券,因而不能認為未公開發行和上市交易的股權憑證不屬于證券范疇。
證券投資基金法調整的范圍也包括投資于未上市股權的基金,這是本次修法的一個重大調整。
2、對公募和私募應區別監管 金融立法是為了規范某類金融行為,相同法律關系的金融活動應遵循同樣的行為準則。但是,對于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監管,應該實行有區別的監管。按法律關系和行為準則立法、按行為的社會效應進行有區別的監管是本次修法的理念體現。
3、部分基金不是市場納稅主體
吳曉靈特別指出,無論是有著公司制還是有限合伙制的基金,都不從事實體活動,只是資金的集合,都不應成為市場納稅主體。這兩類基金既不必進行企業登記,也不能適用公司法與合伙企業法,也不是市場納稅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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