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商標拒絕注冊的絕對理由是什么
發布時間:2023-07-18 13:54:39
近年來,“中國制造”在歐洲市場上已隨處可見,國內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逐漸加強,中國企業申請歐盟商標數量逐年攀升。與中國不同的是,歐盟商標注冊審查時只審查絕對理由,不審查相對理由,現將歐盟商標注冊時絕對理由審查介紹如下:
方法/步驟
1.以下商標不得予以注冊?(a)不符合第四條要求的標志;?(b)缺乏顯著性的商標;?(c)僅由在商業活動中可用于標明商品的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價值、原產地商品的生產日期,或提供服務的時間符號或標志組成的商標,或標明商品或服務的其他特征的符號標志組成的商標;?(d)僅由在習慣用語或善意和公眾的商務實踐中成為慣例的符號或標志組成的商標;?(e)僅由以下形狀組成的標志;?(i)由商品本身的特性決定的形狀;?(ii)獲得一定技術效果所必須的商品形狀;?(iii)給商品帶來實體價值的商品形狀;?(f)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商標;?(g)帶有欺騙性質的,例如有關商品或服務的性質、質量或地理來源的商標;?(h)未經主管機關認可應按照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三被拒絕注冊的商標;?(i)雖非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三所指的,但具有特殊公共利益的徽章、徽記或者紋章圖案的商標,但有關當局同意其注冊的除外;?(j)如葡萄酒和烈性酒的商標中含有用以識別葡萄酒和烈性酒的地理名稱,而葡萄酒及烈性酒又不是出產于該地的。
2.盡管不能注冊的理由只在歐盟部分國家得到承認,第一款也應予以適用。
3.要求注冊的商標通過使用,在有關商品或服務上已經具有顯著性,第一款(b)(c)(d)三項不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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